为加强对实验、实训教学的管理,不断提高教学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教学质量,学院实训中心根据教学要求,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了如下实验室管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进行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是办学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工作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学校教育质量、科研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各级教学部门的领导要重视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所需人才。保证实验教学质量,并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咨询和社会服务。
第三条 实验室是正式建制的教学、科研和科技开发的实体。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消,必须经学院正式批准。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必须坚持勤俭办学方针,根据学院总体规划和教学、科研任务的需要,确定实验室的发展规模和建设水平,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不断总结实验室的管理经验,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的作用,提高投资效益,实现实验室现代化。
第五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工作和管理人员等),要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努力做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要加强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考核、技术培训和思想教育,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努力完成所担负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六条 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编写或配合教研室编写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根据实验教学任务,保证实验仪器设备和教学用软件的正常使用;安排实验教学指导人员,保证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积极创造条件向学生开放实验室。按上级主管教育部门的评估要求,规范实验项目的管理,保证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要不断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切实加强对学生基本实验技能的训练,注意培养学生进行科学实验的能力,提高学生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动手操作能力,训练严谨的科学态度和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及时吸收科学技术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八条 根据需要积极为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工作创造条件,使实验室成为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对外服务、技术开发及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实验室要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要发挥各方面的技术和设备潜力,创造条件开展实验装置的研制和改造工作。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实验室科学管理水平,逐步使实验室工作标准化、规范化。
第十一条 做好实验室工作档案的积累、保存工作。认真执行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制度,有完备的完成教学任务记录、实验室人员考核记录、设备运行与维修记录等资料。
第十二条 加强实验安全保卫工作,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院系分级管理的体制,学院由一名副校长主管全院实验室工作,各系由一名系主任主管实验室工作。
第十四条 实验室主任主持实验室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在实验室领导安排下,认真搞好实验室工作。要有明确的职责,注意分工合作,团结一致,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六条 学院成立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新建、改建、撤消实验室,要根据实验教学和科研的实际需要,由系提出申请,送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报告。在学院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新建、改建、撤消。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七条 学院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二) 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基础设施及实验环境;
(三) 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 有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 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实验室建设,要根据学院的规模和专业设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实验项目要求,学科发展方向及科研等统筹考虑,对人力、物力和用房进行全面规划,分别轻重缓急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实验项目确定后,要相对稳定,一般不能随意变动。实验项目的增减与变更,实验室提出报告由主管实验教学的职能部门审定后,方可列入建设投资计划。
第十九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等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条 实验室建设要重视投资效益,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在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中的作用。添置实验设备要十分慎重,认真进行选型,注意配套,以尽快形成实验能力。对设备的购置,事前要进行科学论证,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购置。要严格执行计划,做到比价择优采购。
第二十一条 加强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制度管理和文明管理,实行实验室计算机管理等现代管理手段,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除学院统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外,各实验室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适合本室特点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易耗品等技术物资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凡到实验室工作和学习的人员(包括教师和学生),要听从实验室主任和所在实验室技术人员的指挥和安排,不得各行其是。实验室在安排工作时,当教学、科研与其他用途的设备发生矛盾时,应优先考虑教学需要。
第二十四条 认真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制定的实验室评估制度和标准,通过评估促进学院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改革工作。
第五章 实验室队伍
第二十五条 根据教学和科研等工作任务的需要,实验室应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室队伍。这支队伍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同时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六条 实验技术人员是直接从事实验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工作的一支科技队伍。在政治、生活和业务的培养提高等方面应和教师享有同等待遇。要采取有效措施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他们安心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技术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数,根据各实验室承担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折算确定。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及级别晋升工作,应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学院相关条例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要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全面负责实验室的教学、科研、建设和管理工作,保证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有: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结合学院实际拟定实验室的各项管理制度,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工作。
(二) 负责组织编制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三) 组织领导完成实验室的基本任务,监督检查实验室完成各项基本任务的情况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组织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考核工作,不断提高技术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四) 会同有关教研室、研究室,审定实验教学大纲及实验指导书,确定教学实验内容及科研项目,根据下达的教学实验和科研工作安排,保证教学实验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五) 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管理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账卡;制定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审批借用仪器设备,处理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丢失和损坏赔偿等工作。
(六) 切实抓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
(七) 领导本室专职实验工作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工作人员的培养提高,并对他们的考核、职务晋升和奖惩等提出初步意见;
(八) 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
第二十九条 实验人员的主要职责为:
(一) 掌握与本实验室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
(二) 按实验计划准备实验教学所需的各类软、硬件环境。
(三) 按要求完成各种实验教学任务。
(四) 解决实验工作中出现的技术问题,负责设备的保养、调试、维护、检修和故障的排除。
(五) 担任实验室的环境维护与设备、材料等的保管工作。
第三十条 学院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第六章 安全与劳动保护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要做好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查出问题,及时解决,确有困难者,可报有关职能部门。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必须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经常进行安全保密教育。学生初次进行实验前,实验指导人员应宣讲安全保密制度,切实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对易燃、易爆物品、有害物品及辐射物品等要专库专放,并指定专人保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全院各实验室要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室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执行。